平顶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来源: 时间:2021-10-20

 

平顶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进行授予,凡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3人,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数15-23人,任期3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学位办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教务处处长兼任学位办主任。

第四条  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由7-9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核各学院提交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做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生违背学术诚信有关事项;

(六)听取和审查各分委员会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本学科(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含毕业设计或论文、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接受本学科(专业)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三)审查学生违背学术诚信有关事项;

(四)负责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课程成绩均在中等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成绩均在合格及以上。

(三)英语达到专业要求水平。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校期间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三)未解除处分的。

第十条  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通过县级及以上招教考试就业的、通过地市级以上统考就业的;

(二)毕业前在省级及其以上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奖励者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三)其他重大突出表现行为者。

第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辅修了我校跨学科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以下条件者, 经学校审查通过,授予其辅修专业所属学科学士学位:

1.获得了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获得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规定学分;

3.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通过重修获得课程学分不高于总学分的15%。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工作原则上实行一次评审制,凡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的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向本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申请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向双学士学位专业开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学院初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请后,按学校规定逐个审核其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开会研究确定本学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公示后将所通过的决议、资格审查材料及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材料于毕业生离校前30天报学位办公室。

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学生的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及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终审。学位办公室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材料复查,并向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未经学生本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审议。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到会成员须达到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能开会;决议须经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由学位办公室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发给学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五章  学位撤消及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学士学位:

(一)离校前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的;

(二)学生通过学术不诚信、徇私舞弊等行为获得学位的;

(三)其他学校认为应撤销学位的情况。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士学位授予中有误,应当按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再次评定,重新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学位授予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肃认真地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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