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来源: 时间:2021-10-20

 

平顶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和《平顶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平顶山学院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期限及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严禁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新生录取专业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创新创业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3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若服义务兵役后继续留任部队的,须向学校提出继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和内容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以及违规录取新生,取消学籍,并通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具证明,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学生应在开学第一周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到校的,须履行请假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应先到财务处缴齐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凭交款收据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六条  对暂缓注册学生,经所在学院调查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须鼓励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予以注册;如非学生因素使困难学生不能如期贷款,学校设立绿色通道或其他形式资助,办完手续后予以注册;非困难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困难学生在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而本人不愿意贷款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新生学籍注册后,学校通知学生进行学籍信息核对,若有错误,及时予以更改。

第二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修业年限为在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三年,休学、留级和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修业年限。学生在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毕业。

第三章  学业修读

第九条  学校本专科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学习量包括课堂教学、实践、辅导和学生自主学习等时间。

第十条  学有余力的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跨学科门类申请修读学校双学士学位专业,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程包含通识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在专业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校免听免修规定的学生可申请免听免修,如不能按时参加,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各项教学环节活动。一学期内学生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课程作业、实验报告等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按缺考记录。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认可的网络开放教学平台修读课程,经学校认定成绩合格的,可置换所学专业对应课程学分。经学校同意,学生可到其他学校修读课程,成绩合格,可置换所学专业对应课程学分。不需置换课程学分的,计入学分银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第二课堂活动,取得学分的,计入学分银行。经学校认定,可置换所学专业的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取得学籍的,经学校认定,已修课程学分可置换对应课程学分,不再修读。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单,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  考核的目的是帮助学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及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情况检验教学效果。

第二十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上机、实验操作、测验、作业、答辩、撰写学术论文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类型、形式应围绕教学目标及课程内容特点设定,编入课程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在授课学期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终结考核组成。

第二十二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须在课程考核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持学校发放的准考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核。考核违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修读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原则上开卷考核课程、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采用五级制记录成绩,其它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业成绩单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平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一)五级制绩点

分  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制

及格

不及格

绩  点

    4.5

3.5

2.5

1.5

0.0

(二)百分制绩点

成绩绩点=(学生分数-50)/10

(三)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按下列方式记录

一)初修考试和缓考,按实际成绩记载

二)初修不及格补考,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含60分或及格)60分或及格记载,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三)重修按最高成绩记载,成绩单备注栏标注重修字样

第二十八  课程成绩一般应由过程考核成绩和终结考核成绩构成,各部分所占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重修与留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通过重修获得课程学分:

一)课程考核缺考或违纪的;

二)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性课程初修不合格的;

(三)缓考补考不及格的;

(四学生课程考核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的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原则

一)每学期学生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3门;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一门课程学生重修次数不予限制。

第三十一条  凡课程重修的学生,须制定重修学习计划,报所在学院和课程承担单位审批备案。

第三十二条  留级分为强制留级和自主留级。学生每一学年考核未通过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课程除外)门数累计达到8门以上(含8门)的,学校予以强制留级。

学生若修读学业有困难,可自主申请留级。

第三十三条  强制留级由学校下发留级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后,办理留级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重修课程须按学分交纳重修费用,缴费标准见《平顶山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留级学生,可选择按学分缴纳学费或按学年缴纳学费。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束后方可启动新生转专业工作,严禁在新生入学复查工作结束前调整学生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经学校审批可以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平级转,其他年级降级转,毕业年级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转专业学生,转出学年按原录取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下一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具有我校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在校生自主创业、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及应征服兵役的,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企业、学校、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三条  自主创业学生持招生就业处出具的创业证明及保留学籍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自主创业保留学籍最长年限为三年。

第四十四条  应征服兵役的学生持入伍通知书及保留学籍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若服义务兵役后继续留任部队的,须向学校提出继续保留学籍申请。

第四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到其他学校修读的,予以保留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病(事)请假学时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含1/3)者,须办理休学;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家长(监护人)沟通后,办理相关休学手续。休学最长年限为三年,学生休学期间与其家庭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第四十八条  申请复学时,应征入伍学生须提交相关的退役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因严重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专业医疗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认定具备学习能力的,方可复学。

第四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学生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习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的除外)门数累计达到16门以上(含16门),经所在学院认定已不适合继续学习的;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三)每学期第二周前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期满前的学期末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本人提出申请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除本人提出申请退学外,其他退学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学校给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根据学习年限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学费、住宿费的清退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将退学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放肄业证书;对学习未满一学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学历证书信息提交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原则上学历信息注册后不再受理信息变更事宜。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撤销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务处提出撤销学生学历证书报告;

(二)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三)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校出具撤销学生学历证书通知书并告知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人员在接到撤销学历证书通知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五)学校将撤销学生学历证书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注销。

第五十九条 学位证书撤销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学生学位证书报告;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学校出具撤销学生学位证书通知书并告知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人员在接到撤销学位证书通知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四)学校撤销学生学位证书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发展中心。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六十一条  学籍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审定学院学籍办理情况、做好省教育厅学籍备案工作。

二级学院负责学籍注册、学籍问题咨询、学籍异动初审和学籍异动结果公示及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二级学院不得进行学籍异动。凡擅自异动学生学籍的,一经查处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籍异动一律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18岁以下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学院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务处审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学籍信息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合法性证明),经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改。学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平学院行〔2017〕59号)自行废止。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Copyright @ 2012 平顶山学院教务处版权所有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段    邮政编码:46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