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按照《平顶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平学院行〔2007〕52)有关规定,结合2017届毕业生具体情况,特对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平顶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今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 席:苏晓红
副主席:张久铭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公伟 王 巍 吕海莲 刘 伟 闫江涛
李玉良 李庆富 李宏亭 李松田 李 波
何梅琴 林 萍 周丰群 周 杰 秦方奇
徐双喜 梅国建 梁亚红 薛喜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李波任办公室主任。根据有关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若有调整,应将调整后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二、2017年学士学位资格审核条件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全部课程(全校任意选修课、毕业论文、实习见习等除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以上(含1.5)。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非艺术类专业(不含英语专业)达到360分及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达到300分及以上,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5.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专业达到一级及以上,理工科专业(不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笔试、机试过一门),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考试。
6.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作弊受记过处分一次,或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或记过处分两次,但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也可授予学位。
(1)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认定范围见附件1)。
(2)在省级及其以上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竞赛获奖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认定范围见附件1)。
(3)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凭通知书)。
(4)毕业前考取公务员(凭通知书)。
(5)毕业前通过司法考试。
备注:荣誉及奖励的时间为处分时间(校红头文件为准)之后毕业时间(毕业当年七月一日)之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毕业当年未获得本科毕业证。
3.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作弊受记过处分一次,或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或记过处分两次。
4.全部课程(全校任意选修课、毕业论文、实习见习等除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不含1.5)。
5.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非艺术类专业(不含英语专业)达不到360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达不到300分,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6.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专业达不到一级,理工科专业(不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二级笔试与机试皆未通过,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考试。
(三)往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期限
未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申请期限为毕业后三年内,超过三年不再办理。
三、2017年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程序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定工作方案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5月11日前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送本次学位授予工作方案,方案中应对本单位2017年学位授予工作中各类情况的处理办法做出统一说明。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
1.审查时间:5月12日—6月1日
2.审查对象: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含补考成绩、重修成绩、校公共选修课成绩)已全部登录教务系统的2017届本科毕业生。对因部分成绩未登录教务系统而无法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的本科毕业生,各分委员会可暂缓对 其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待该课程成绩登录教务系统后,再对其进行审查。
3.审查要求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单位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本学院公示3天;
(2)对审查合格的毕业生,各学院按要求填写《2017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见附件2);
(3)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各学院按要求填写《2016届本科毕业生拟不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见附件3);
(4)各学院要于6月1日15时之前,将审查公示、确认无误后的上述各类表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送校学位办公室,各类原始材料由各学院存档。
(5)各学院要认真统计本单位2017届毕业生总人数、各专业毕业生人数以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情况,填写《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
(6)学位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复核意见。
(三)召开第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1.会议时间:6月6日
2.会议内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全校拟授予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资格进行审议。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办理及发放
1.学士学位证书办理时间: 6月6日
2.学士学位证书发放时间: 6月7日—6月8日
(五)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对暂缓授予的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授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
1.审查时间:6月21日—6月25日
2.审查对象:因部分成绩未登陆教务系统而无法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审核的本科毕业生;因在校期间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作弊受记过处分一次,或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或记过处分两次,但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 且符合本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因故未获得学士学位,现已符合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申请期限为毕业后三年内)。
3.审查要求:
(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单位符合上述范围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
(2)所有课程成绩登陆教务系统后,各分委员会对尚未审查的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认真审查,按要求填写《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二次审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3)在校期间接受过处分但能改正错误,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应由本人向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分委员会对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认真审查,按要求填写《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缓授予资格审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
(4)自毕业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不超过三年,且符合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应由本人向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分委员会对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认真审查,按要求填写《2017年往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
(5)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于6月26日15时之前,将审查公示、确认无误后的上述各类表格及原始材料和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6)学位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复核意见。
(六)召开第二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1.会议时间:6月29日
2.会议内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全校各类暂缓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授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议。
(七)校学位办公示2017年拟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名单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结果,由校学位办对2017年拟授予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名单予以公示。
四、其他事宜
1.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2.2017年度学位审核工作中,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节点上报材料,如因报送不及时导致学位授予工作延误,由各分委员会承担相关责任。
校学位办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孔令春
办 公 室:办公楼203室
联系电话:2657638
电子邮箱:pdsxyklc@163.com
附件1: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竞赛类别认定范围
附件2:2017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
附件3:2017届本科毕业生拟不授予学士学位汇总表
附件4: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5: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二次审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6: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缓授予资格审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7:2017年往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情况统计表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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