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作者:来源: 时间:2012-05-21

各院系:

按照《平顶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2012届毕业生具体情况,特对2012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平顶山学院关于调整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平学院行〔2012〕25号),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文祯中、罗士喜、杨风岭、袁桂娥、苏晓红、马公伟、王巍、王俊卿、田勇、刘伟、闫江涛、何梅琴、李波、李建民、周杰、周丰群、陈德鹏、李松田、薛喜昌、秦方奇、李玉良、梁亚红、鲁书喜。文祯中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罗士喜、杨风岭、袁桂娥、苏晓红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李波任办公室主任。根据有关规定,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平顶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组织实施今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2012年学士学位资格审核条件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全部课程(全校任意选修课、毕业论文、实习见习等除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以上(含1.5)。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非艺术类专业(不含英语专业)达到360分及以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达到300分及以上,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5、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专业达到一级及以上,理工科专业(不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或笔试、机试过一门),或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考试。

6、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作弊受记过处分一次,或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或记过处分两次,但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也可授予学位。

(1)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荣誉称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认定范围另发)。

(2)在省级及其以上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奖及其以上奖励(竞赛获奖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认定范围另发)。

(3)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凭通知书)。

(4)毕业前考取公务员(凭通知书)。

(5)毕业前通过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毕业当年未获得本科毕业证。

3、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作弊受记过处分一次,或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一次或记过处分两次。

4、全部课程(全校任意选修课、毕业论文、实习见习等除外)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不含1.5)。

5、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等级考试非艺术类专业(不含英语专业)达不到360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达不到300分,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6、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文科专业达不到一级,理工科专业(不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二级笔试、机试皆未通过,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考试。

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

1、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初审的基础上,再次对照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条件逐个审核2012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撰写学位授予工作方案并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按校学位办指定格式(表格见附件)汇总,并于2012年6月6日前上报至校学位办赵倩老师处,将电子档发送至邮箱:zhaoqian.001@163.com。上报材料均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每页都必须加盖)。

2、校学位办复核各院系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及不授予学生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学校公示、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校学位办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上网登记注册工作。

四、其它事宜

1、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本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2、毕业当年(6月)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经补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分委员会审核资格后,提交校学位办根据相关规定按相应程序办理。

附件:1、2012届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2012届本科毕业生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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